版权(著作权)保护小知识,你了解多少?

发表于:2020-04-28 16:39:11|2971

2018年4月26日是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知识产权保护又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那么什么是版权(著作权)?

你对版权(著作权)又了解多少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版权(著作权)

什么是版权(著作权)?

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其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分为以下类型: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其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版权(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

  • 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眀确版权的归属,避免今后因为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纠纷。
  • 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 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在授权或转让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
  • 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去哪办理版权(著作权)登记?

山东省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于2014年正式上线使用。目前,我省的著作权登记全部通过平台在线登记,权利人足不出户,登录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进入服务大厅选择著作权作品登记,通过平台实现免费在线登记和审核。根据权利人的需求,在线提供作品登记申请、相关材料提交、在线审核、电子证书发放,以及在线查询著作权咨询信息、法律法规等功能。权利人登录平台填写注册信息,在线完成作品登记申请,并可实时了解办理进度等情况。平台在方便著作权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大大简化了著作权人在著作权申报上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已开通审核端口,各区县行政主管单位、各版权工作站均可受理著作权登记。我市的著作权人可通过该端口申请著作权登记并领取登记证书。

版权(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 非职务创作保证书;
  • 非职务作品创作证明;
  • 合作协议;
  • 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 委托协议;
  • 著作权归属协议;
  • 作品登记申请表;
  • 作品说明书。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作品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的;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的;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第七条 作者或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的所属辖区,原责上以其身份证上住址所在地的所属辖区为准。合作作者及有多个著作权人情况的,以受托登记者所属辖区为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所属辖区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所属辖区为准。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作品登记表和作品登记证应载有作品登记号。作品登记号格式为作登字:(地区编号)—(年代)—(作品分类号)—(顺序号)号。国家版权局负责登记的作品登记号不含地区编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应每月将本地区作品登记情况报国家版权局。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查阅作品应填写查阅登记表,交纳查阅费。

第十三条 有关作品登记和查阅的费用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录音、录像制品的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登记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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