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与《缘来非诚勿扰》

发表于:2020-05-07 10:38:11|1427

       2008年,冯小刚电影《非诚勿扰》火了。2009年,金阿欢注册申请了非诚勿扰商标第45类。

  2010115日,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首播。

  2012年金阿欢起诉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在第二次庭审时江苏卫视认为根本不存商标侵权,当庭拒绝调解。

  20149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栏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注册申请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金阿欢不服,提出上诉。

  201512月,深圳中院二审判决认定,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栏目构成商标侵权,停止使用栏目名称。

  20161月,针对中国知名电视交友节目《非诚勿扰》被诉商标侵权一事,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发表声明:在尊重法律、保持理性的前提下,已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随后,《非诚勿扰》暂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该案给商标使用者哪些启示?

  第一,节目名称有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所以无论是从保护企业权益还是避免纠纷的角度,相关主体最好在节目命名之前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和检索工作,以对自己的节目名称提供防御性保护和避免卷入商标权纠纷。

  第二,商标权人的维权要理性、正当。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所以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并非仅仅注册申请商标后就可以四处主张他人侵权。司法鼓励并保护正当的、合法的商标维权行为,但对于并非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不损害相关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的行为,商标法并不禁止,司法也不会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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